背景
2024 年 11 月,东南亚某国政府根据双边投资条约(BIT)在 SIAC 对某中资能源企业提起投资仲裁,主张我方在当地的油气勘探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义务,索赔 8.6 亿元。我方同期对该国政府提起主请求,主张其单方面变更税费征收标准违反 BIT。
挑战
BIT 投资仲裁的管辖权抗辩(对方是否构成「投资」);用尽当地救济原则(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);东南亚某国司法体系与仲裁的协调;6.2 亿元反请求的程序与实体抗辩。
解决方案
华伦国际仲裁团队组织 4 大模块论证:(1) 管辖权抗辩线,主张对方未用尽当地救济(未在该国行政法院起诉变更税费征收),违反 BIT 第 10 条;(2) 用尽当地救济线,主张对方在 BIT 项下的保护请求必须先经该国法院审理;(3) 反请求实体抗辩线,主张油气勘探项目已通过当地环评;(4) 主请求主张线,同步主张该国政府单方面变更税费征收违反 BIT 最惠国条款。